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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叔给忘年恋女友出首付买房 分手后女方拒还房
2016-01-23 14:22:00
 

  年过五旬的阿军,遇到小他10岁的阿娟,以为遇到了“真爱”。两位中年男女激情四射,准备找回第二春。阿娟收入不高,为了给阿娟一个保障,阿军借钱出首付买了套二手房,并登记在阿娟名下。岂料,同在一屋檐下,两人却有了矛盾,阿娟提出分手,可对这套婚房态度坚决,称就是她的。阿军气不过,将阿娟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子归他,因为房子是他交的首付。1月21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一审判决,房子登记在阿娟名下,归阿娟。阿军不服,提出上诉。

  1、坠入爱河

  大叔出首付给女友买房

  今年53岁的阿军是横县人,早年离异,孤身一人在南宁工作。2013年10月,经人介绍,他认识了比他小10岁的陆川女子阿娟,阿娟也是离异。当时阿娟虽然40岁了,但外表比较秀丽,两个相同经历的中年人,很快坠入爱河。一个月后,两人开始在阿军的出租屋同居。

  阿军说,当时阿娟没工作,日常开支就靠他一人。阿娟在家洗衣做饭,家务料理得井井有条,多年在外漂泊的阿军,终于有了家的感觉,动了再婚的念头。刚好单位要招人,他将阿娟介绍到公司,靠着阿军的活动,阿娟顺利进入该公司上班。两人虽不在一个部门上班,但在同一公司,每天上下班成双入对,让周围人好生羡慕。

  阿军提出想结婚,阿娟觉得自己年纪这么大了,要结婚该先有个自己的窝。阿军也觉得该让阿娟放心。2014年4月,两人到处看房,最终决定购买西乡塘区一套总价46万的二手房。因手头上没现钱,阿军便向朋友借来13万元,加上2万的定金交了首付。剩下的31万,通过向银行贷款按揭。2014年8月,两人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家。为了表达自己的诚意,房子就登记在阿娟名下,很快阿娟拿到了房产证。

  2、产生矛盾

  大叔状告前女友要回房子

  拿到新房后,阿军和阿娟大宴宾客,请来亲朋好友见证他们的幸福。每月两人共同归还2300多元的贷款,日子过得很温馨。

  有了房子,婚事也提上日程。可住在同一屋檐下,两人的矛盾也越发突出。阿娟再不是以前那个善于料理家务的贤惠女子,和阿军的关系忽冷忽热。有时候,阿娟自己生闷气不理阿军,搞得阿军有些摸不着头脑。

  再后来,两人竟然分房而睡。阿娟认为两人性格不合,提出分手。阿军的感觉是阿娟的翅膀硬了,当初没工作没收入,就想到要找他这个靠山。如今有了房子,有了工作,就想把他踹开,他当然不同意了。一开始还想挽回,可阿娟一直和他冷战,这让阿军渐渐没了信心。

  既然合不来,要分手,也该算清这套婚房的账。阿军让阿娟要么将房子改到他名下,要么归还首付的15万元。但阿娟无力还钱,也不想把房子过户给阿军。去年6月,阿军将阿娟告上西乡塘区法院,要求将房子确认为归他所有。

  3、互不相让

  婚房到底该归谁?

  阿军说,阿娟就是以结婚为诱饵,骗取他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她名下。后来,又拒绝结婚及返还房屋,阿娟是以合法形式,非法骗取他的房屋,纯粹是婚姻诈骗。房子虽然登记在阿娟名下,但他是实际出资人,该婚房应归他所有。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阿军拿出当初交首付时,让朋友转款13万的单据。阿军坚称,当初房子登记在阿娟名下,只是听取阿娟的建议“暂时”的。这是他们的婚房,既然没结成婚,婚房就该“物归原主”。

  此时,阿娟也毫不相让。阿娟说,她承认房子的首付款中有13万是阿军向人借的。当时,这笔钱是阿军赠与她的,跟房子归属没有任何关系。房子的其他款项,都是她出的,银行按揭也是她来还的。根据物权法等规定,这套房子既然登记在她的名下,房子的所有权就是她的。退一步讲,就算阿军不承认13万元是赠与,那也属于债务关系,跟房子的归属完全没有关系。

  阿军则坚持认为,房子的首付全部是他出的,后来的按揭款也他们一直共同归还到去年5月。两人关系糟糕后,按揭才是由阿娟一人负担。且她每月的工资不到2000元,根本无能力买房。他作为买房的实际出资人,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就应该属于自己。

  4、法院判决

  房子归女方所有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房屋属不动产,其权属应以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登记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予以确认。这套房子阿娟购买后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她即是房子的合法所有者。

  阿军说房屋是他以阿玲名义出资购买,应归他所有。对此,阿军应举证证实他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即阿军实际负担了购买该房屋所应支付的对价,且双方存在以阿娟名义购房的合意。但阿军没能举证证明他与阿娟之间存在此意图。购房的46万元中,除首付款13万元阿娟认可是阿军借款外,阿军没有证据证实购房定金2万元及相关手续费用2.47万元是由他支付。同时,阿军也没有证据证实后来的购房按揭贷款31万元,实际由他负责偿还。

  因此,法院不能支持阿军的主张,房屋归阿娟所有。对这个结果阿军不服,提出上诉。21日阿军在接受《当代生活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今,他依然和阿娟住在“婚房”里,依然同在一个公司上班,但是两人很少打照面。他只希望二审法院能给他一个公正的说法。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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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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