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永辉网络截图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电科院)原党组书记、副院长邓永辉,利用其此前担任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及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运维检修部)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3家公司价值456万余元的财物。昨天记者获悉,因邓永辉检举揭发他人有功,市一中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
□判决
收钱为3家公司谋利
邓永辉现年52岁,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担任青海省电力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担任青海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担任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运维检修部)主任;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担任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党组书记、副院长。
据法院查明,2011年至2013年,邓永辉利用担任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及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运维检修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泽源惠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北京豪义慧通科技有限公司,在青海、山东、江苏等电力公司电力设备采购等相关业务中提供帮助。为此,邓永辉先后5次收受刘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62万元、红木家具一套(价值人民币34.7万元)。
2011年至2012年6月,邓永辉利用担任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岳某代理的西安秦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揽青藏直流线路工程喷刷PRTV防污闪涂料业务提供帮助。为此,邓永辉先后两次收受岳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0万元。
此外,邓永辉还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利用担任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辛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陕西恒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从青海长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哈尔盖—刚察改接泉吉42km工程提供帮助。为此,邓永辉收受辛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因检举他人获得轻判
庭审中,邓永辉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表示,邓永辉揭发、检举他人受贿的事实构成重大立功;邓永辉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悔罪,具有坦白、退赃情节,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永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邓永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邓永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市一中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邓永辉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情
“借”款300万买房助“债主”开拓业务
邓永辉受贿事实中,最大的一笔是北京泽源惠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老板刘某给的,从2011年至2013年间,刘某不仅给了邓永辉362万元,还给了一套价值34.7万元的红木家具。
刘某称,2010年底,他通过陕西省电力公司安监部副主任倪某认识邓永辉,邓永辉当时是青海省电力公司党委书记。他就是想让邓永辉帮其打开青海市场。2011年,邓永辉调任国家电网运维检修部主任,他希望利用邓永辉的职务关系,打开各省份运检部的关系,开拓自己公司的业务,推销公司产品,所以就继续保持和邓永辉的联系。刘某称,邓永辉给他介绍相关省市电力公司领导的方式是,他先跟邓永辉说要在哪里开展业务,邓永辉就给当地分管运维工作的领导打电话,说有个朋友要过去,让他们在业务上进行帮助和关照。
此外,刘某表示,邓永辉曾以买房的名义借款300万,他就明白这笔钱邓永辉有可能不会还。他之所以借钱,是因为还要依靠邓永辉在国网的地位,通过其牵线做业务。
向下属企业打招呼要求关照朋友公司
国家电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来某在证言中称,2012年下半年,他向上级国家电网公司运维检修部主任邓永辉电话汇报工作时,邓永辉跟他说:“你们那是不是有一个配电自动化项目,北京有一个泽源惠通公司,刘某是他们公司的老总,我让他去找你,他们要去投标,你多关照他一下”。
过了一周左右,刘某到办公室找来某,来某便安排公司运维检修部的负责人徐某接待了刘某。后刘某的公司中标了配电自动化的项目。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邢某和该公司运维检修部主任苑某在证言中均表示,2012年五一期间,邓永辉到西柏坡游玩,由邢某和苑某接待。其间,邓永辉介绍泽源惠通公司总经理刘某给他们,说刘某公司的产品在电力行业口碑不错,希望河北省电力公司在以后的招标中关照刘某的公司,邢某和苑某同意。此后,在河北省电力公司对外招标过程中,泽源惠通公司基本上每年都会中标。
此外,国网下属的多家电力公司负责人都称,曾接到邓永辉的电话,要求给刘某的公司予以照顾。最终,刘某的公司基本都在招标中予以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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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