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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行法治开新局
2007-10-16 15:01

法治增强国家凝聚力

认真对待宪法,厉行法治,在新阶段对巩固民族团结、实现并维护国家的完全统一,意义重大,宪法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人们通常把民族和国家统一问题、处理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问题视为政治问题,似乎与法治和法制没有什么关系。的确,这些问题的政治性非常强,很多时候要看决策者的政治智慧和远见。但是,法治和法制在解决国家统一问题上的作用一点都不应低估。尽管仅有法治和法制不足以解决问题,但是如果没有法治和法制,只有政治,也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即使暂时解决了,也不可能长久。法治运用得好,对维护民族团结和实现国家统一、对处理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作用巨大。从某种意义上说,一切政治性的解决方案最终都要落实到法律上去才是最终的方案。

当今世界,不少国家长期为国内分裂势力所困,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国家还没有在宪法层面上解决其整体与组成部分的关系。反观美国等国,不仅地域广阔,而且有很强的凝聚力,自南北战争结束以来没有闹独立情况的出现,能够长期维持国家的统一,主要归功于它的宪法。一些国家可以没有宪法而存在,但是对美国而言,没有了宪法,那就没有了美国。

现代国家要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只能靠法治,靠一个坚固的宪法这样的硬件设施。尽管我们有强大的文化凝聚力,但是在今天,法治的作用更大,解决问题更彻底、持久。对于现代国家来说,几乎别无选择,只能靠牢固的宪法硬件机制才能实现、维系国家的统一,依靠法治规则来解决国家整体与局部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这样才能长期政通人和,长治久安。因为法治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依据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解决全国政府与区域政府之间的权限纠纷。这个问题解决得好,可以有效地促进、巩固国家的统一。解决得不好,全国政府和区域政府(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就会紧张,严重者可以导致国家分裂。

因此,坚决捍卫宪法的尊严,维护宪法的权威,对维护民族团结、实现国家的统一至关重要。我们要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在做好其他准备的同时,也必须在法治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在法治上的准备主要就是宪法和法治的问题。

首要是约束政府行为

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最严重的违法是政府违法,因为其带来的损失远远大于任何个人或者团伙犯罪,而且最难发现、最难纠举、最难惩处。

任何个人不管他罪行多么深重,其犯罪行为侵害的仍仅仅是个别人,单独犯罪的影响是局部的、有限的。但是一旦政府违法,尽管不是犯罪,例如,政府作出一个违法的错误决策,其影响则是全局性的、影响到所有的人,造成的损失会远远大于任何个人违法犯罪所造成的损失。而且,政府违法是以政府的名义,看起来合法,而且,由于政府掌握着权力,因此政府违法往往很难纠举。

所以,谈到法治,首先是如何用法律来规范政府的行为,如何使政府守法。这是法治的精髓所在。如果法治仅仅是指让人民遵守法律,甚至用法律来约束老百姓,那么封建社会早就有“法治”了,而且“法治”还相当完备,可以说比现在任何一个号称最为“法治”的国家还要“法治”。现代法治的首要目标是政府。正像很多人所指出的,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法“治”政府。

在政府的各种违法活动中,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和法律的大小有关。政府违反小法,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就小些,事情就好办一些;政府违反大法,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就大些,事情就会难办一些。

因此,政府就像个人一样,违反一些小法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政府犯了大法。所以,法治关注的焦点应该是“看”好政府。这就要求我们不仅对政府的一些具体行为要严加审查,而且对政府的决策行为、立法也应当严格审查。

就像个人对个人的违法犯罪一样,政府的具体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给公民造成的损失尽管有时会很大,但这毕竟也是局限于个别的人。政府用公权力的名义做坏事比单独的、孤立的个人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更损害政府在人们心目中的公信力。政府各种违法活动中,最糟糕的是抽象行为违法,即政府的决策、立法行为违法,这不仅仅因为这种违法是大规模的、全局性的,受影响的是每一个人,而且因为它以法律的名义来违法,没有什么比这更能损害政府的权威和法律的威信的了。

不能约束政府的“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法律只能约束具体政府行为的法治,不是完全的法治。真正完全的法治是,法律既能约束平民百姓,又能约束政府;法律既能约束政府的一般行为,又能约束政府的重大行为;法律既能约束政府的具体行为,又能约束政府具有普遍影响力的抽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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