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环球在线首页
中文 | ENGLISH
 
 
 
 
 
 
 
第五章 新中国成立和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2007-09-27 10:24

二、新民主主义改革和建设的全面展开,国民经济的恢复

在抗美援朝战争进行的同时,党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从1950年冬到1953年春,领导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和其他各项新民主主义改革和建设,胜利完成恢复国民经济的艰巨任务。这一切为大规模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准备了条件。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由中共中央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新解放区农村开展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从1950年冬到1952年底,全国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在约有3500万人口的少数民族地区,党决定分别不同情况,用更长的时间,采取适合各少数民族特点和有利于民族团结的政策和措施来完成民主改革任务。在西藏地区,中央决定由西藏地方政府自动进行改革,并耐心等待各种条件的成熟。后因1959年西藏上层统治集团发动武装叛乱,中央在平叛的同时,应广大农奴和进步上层人士的要求,开始在西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至1960年10月基本完成。这标志着中国少数民族地区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民主改革基本结束。

土地改革在全国范围的基本完成,摧毁了中国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消灭了封建地主阶级,使深受剥削压迫的中国农民获得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摆脱千百年来封建宗法的人身束缚,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迅速走向恢复和发展。党依靠土地改革中形成的有觉悟有组织的阶级队伍,完成了对旧的乡村基层政权的改造,为中国社会逐渐走向进步奠定了深厚的群众基础。这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反封建斗争的一个伟大胜利。

新民主主义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国营工矿交通企业的民主改革。在改革中,清除隐藏在企业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和封建残余势力,废除旧社会遗留的官僚管理机构和各种压迫工人的制度,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吸收工人参加工厂管理,调动了广大工人群众当家作主、搞好生产的积极性,为恢复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事业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婚姻法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是我国反封建斗争深入的表现。与此同时,党和政府还采取坚决措施,彻底取缔旧社会遗留的卖淫嫖娼、贩毒吸毒、聚众赌博等各种丑恶现象,使社会风气大为好转。

在新民主主义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围绕恢复和发展生产这一中心工作,党和政府领导开展了包括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多方面的新民主主义建设。

七届三中全会闭幕以后,经济方面的一个重大举措是合理调整城市工商业。中央确定:在“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下,抓好调整公私关系、劳资关系和产销关系,重点是调整人民政府和国营经济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之间的关系。调整的措施包括扩大对私营工商业的加工订货和代购代销,调整税收负担,加强货币投放,帮助合法的私营工商业渡过困难,得到发展。

城市工商业的迅速恢复,与大量收购农副产品、扩大城乡物资交流是分不开的。城乡交流的活跃,打破了地区间、城乡间、行业间的封闭状态,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互为市场,初步形成促进商品流通的市场格局。

在对外贸易方面,针对美国在抗美援朝战争开始后操纵英、法、日等36国对中国实行封锁禁运的政策,中国政府决定采取扩大对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贸易的对策,西方国家所禁运的各种战略物资,转为大部分从苏联等国家进口。同时积极争取同一些西欧、北欧国家间的贸易往来,并充分利用港澳地区的转口贸易,作为反禁运斗争的一条重要战线。在西方禁运最猖獗的1951年,中国对外贸易总额达19.55亿美元,逐渐将旧中国长期入超转变为进出口大体平衡。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