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锁连城》被永久禁播。
历经19个月的诉讼、近600个日夜的等待,著名作家琼瑶终于等来了好消息。上周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琼瑶起诉于正等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宫锁连城》永久禁播,于正向琼瑶道歉,被告方赔偿原告方500万元。
琼瑶诉于正案,虽说算得上是为著作权争了气,但业内人士发现,被判败诉的于正似乎并未受到太大影响,其新剧新作接连上马。而号称“抄袭也不犯法”的于正成功学,依然大行其道。
这件被视为“2014年度十大版权事件”之一的编剧维权案,终于在2015年底一锤定音。
据琼瑶方委托代理人、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透露,相对于过去常见的编剧维权案,琼瑶案的难度要大很多,“一般维权案中涉及诉讼的作品比较简单,而这次的案件里,琼瑶方主张的权利主体包括小说、剧本,乃至根据剧本拍摄的电视剧《梅花烙》。被告方于正主张的则包括剧本和电视剧《宫锁连城》,双方主张权利的作品都不是单一的。”
此外,王军说,涉及著作权侵权的案件,常常面临一个核心难题,“那就是如何判定侵权,到底作品是在创意、思想层面相似,还是在表达层面相似,过去在司法实务中从未如本案般厘清过。”在他看来,琼瑶案之所以受到业界的普遍关注,就在于该案的判定为影视剧的著作权侵权明确了核心标准,而这也正是编剧维权案的关键。
根据此次的终审判决书,法院方认定,“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王军以《梅花烙》和《宫锁连城》举例,如果从情节比对入手,会发现《宫锁连城》在故事分层方面与《梅花烙》极其相似,都包含了偷龙转凤、府外生情、主角入府、三人感情交锋、凤还巢等关键情节。两个故事在21个情节设定及其创编上高度相似。
王军表示,影视剧本的创作表达包括什么,剧本侵权比对的维度与司法认定标准又是什么,一直是过去编剧维权案中悬而未决的争议点,而这次案件的审理则具体解决了这一难点与重点。
此外,琼瑶案中还特别由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常任理事、知名编剧汪海林出任了专家辅助人。在王军看来,这不仅仅是一次创举,而且是把司法裁判视角调整为编剧的正常创作视角做评判,“能让法官清楚明确地了解剧本创作规律及具体环节是什么,创作环节重要的表达元素有哪些,并据此来评判两部作品的相似之处是否构成侵权。”
不过,尽管这场官司赢了,也有人认为,“也许于正愿意赔钱,但就是不道歉,以此来抵消抄袭对自己的负面影响。”对此,王军解释说:“道歉和侵权剧禁播,是琼瑶的基础诉求,如果于正不道歉,法院会强制执行。”在他看来,这两年业内整体存在急功近利的趋势,对著作权存在一定程度的忽视,“作为个案,琼瑶维权案的价值就在于它所形成的警示作用、判赔力度以及司法保护的强度,对侵权者具有很大的威慑力。”
延伸
“拿出骨气,拒和抄袭者合作”
该案终审宣判后,曾经出任该案专家辅助人的汪海林特别发表了文章,直指“令人恶心的不是于正,而是中国整个影视业的是非观。”在他看来,大家不应该只是盯着于正一个人,更应该重视于正赖以生存、如鱼得水的“大环境”。“当初在一审判决后,有些电视台看到终审裁决还没出来,于是抓紧播出《宫锁连城》。被判输了官司的侵权者,没有输掉市场和土壤,似乎在某些人眼里,侵权者‘虽败犹荣’。”
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知名编剧余飞也表示,目前制止抄袭最大的阻力,第一是追捧抄袭文化、挣快钱者众;第二,诉讼太难而行业自身又无法对此形成真正的制约;第三,没有法定公认的专家判定团队;第四,判断抄袭标准缺失或不统一。
“抄袭带来的戾气已经达到顶峰。”余飞呼吁,在呼吁法律规范之外,更应该形成“声讨抄袭的江湖声音和门派行动”,就是“演员、导演、制片人、影视公司、电视台、网络平台,应该拿出骨气来,拒绝和抄袭者合作。”
琼瑶方委托代理人、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也表示,建议广电主管部门能够有所举措,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这对产业的意义,非同一般。”(记者 李夏至)
链接
琼瑶诉于正案时间线
2014.04.08
电视剧《宫锁连城》湖南卫视首播
2014.04.15
琼瑶在微博发表《致广电总局的公开信》
2014.04.28
琼瑶通过微博发布消息启动诉讼程序
2014.12.05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琼瑶著作权维权案
2014.12.25
琼瑶著作权维权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定原告琼瑶胜诉,《宫锁连城》停止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被告于正向琼瑶公开道歉,于正及《宫锁连城》相关公司赔偿原告500万元。一审判决后,包括于正在内的五名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2015.12.18
琼瑶著作权维权案作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