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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买的新房子 售楼员说免收物业费
2015-11-24 14:35:00
 

  原标题:十年前买的新房子 售楼员说免收物业费

  本报讯(记者王琪鹏)双井富力城业主廉女士最近收到一份律师函,要求她缴纳8年的物业费以及滞纳金共14.9万元,否则就将她告上法庭。

  收到律师函,廉女士觉得挺委屈。她说,十年前买房时售楼员曾给她立了一份字据,说是能帮她减免七八年的物业费。“前几年收物业费的时候,我都向楼管出示了这份字据,物业费就没收我的,怎么现在不管用了?”

  廉女士所说的“字据”,其实是一张带有售楼员签字的A4打印纸。上面是这么写的:“本人承诺客户入住前先找一年物业费,并且承诺再找七八年物业费”,签字的时间是2005年10月26日。廉女士说,这是十年前她买房当天立下的字据。当时售楼员向她口头承诺,购房后能帮她减免七八年的物业费,于是她立马将这句话打印出来,让售楼员签了字。记者看到,这张“字据”既不是正式的合同,也没有开发商的公章。

  廉女士说,她长期居住在国外,房子一直空着,一年大约就一两个星期待在国内。前几年遇到收物业费时,她就会出示这张“字据”。本月上旬,她回国后再次遇到收取物业费。没想到,这回“字据”不灵了,物业公司要求她将之前几年未交的物业费也一并交齐,还要求她交纳12万余元的滞纳金。廉女士追悔莫及:“我太相信售楼员的话了!”

  昨天下午,记者向富力城小区物业求证此事。楼管刘女士告诉记者,廉女士自2007年10月至今都没有缴纳物业费,截至律师函发出时累计欠费2.8万余元。另外,12万余元的滞纳金是律师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出来的,如果廉女士能够立即补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考虑放弃滞纳金。

  对于廉女士所称“字据”的效力,刘女士称,物业公司减免物业费只看一种专门的“免单”,持有这种“免单”就可以减免物业费。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字据都是无效的。刘女士说,前几年并不是不收廉女士的物业费,而是廉女士长期在国外,联系不上。“我们是物业公司,售楼员属于开发商,他们跟业主的承诺和我们没有关系。”J219

  (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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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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