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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启动初审 拍电影,支持更多了
2015-11-02 07:35:00
 

  原标题:拍电影,支持更多了一般题材剧本拟不再审查下放摄制审批和放映审批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支持放映过程中不得插播广告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10月30日下午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对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拟对规范电影市场秩序、推动电影产业发展等作出具体规定。

  我国电影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市场诚信体系尚不健全,擅自拍摄放映电影、擅自举办电影节(展)等情况时有发生。为此,草案规定,电影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电影行业组织要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和职业技能认证;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要具有与其相适应的人员、资金等条件;执法部门要依法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境内举办电影节(展)的,需经有关电影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为转变政府职能,草案未新设行政审批,还取消了2项、下放了5项行政审批:鼓励企业、其他组织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取消了《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只保留《电影摄制许可证》;简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降低有关电影活动的准入门槛,下放了电影摄制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电影公映审批、电影放映审批和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审批。

  草案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其他组织从事电影摄制活动。企业、其他组织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摄制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等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电影摄制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此外,为调动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主体的积极性,草案规定:政府应将电影产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通过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投入力度,以及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支持、有效保障用地需求、加大境外推广力度等,促进电影产业全面发展;要求政府为电影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等提供便利和帮助,协调有关部门为摄制电影提供便利和帮助;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扶持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地区开展电影活动,加强电影的语言文字译制工作。

  草案还明确,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依照财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记者 王比学 张洋)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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