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两原警察吞办案赃款均被判刑11年
两名警察因为侵吞扣押所得的赃款而最终身陷囹圄。近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警察苏某、陈某贪污案作出二审判决,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原副所长扣留办案缴获赃款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09年6月,男子魏某星因涉嫌诈骗,被警方抓获,并缴获现金人民币63万元,银行卡一批及其他物品。随后,时任某派出所分管刑侦副所长的苏某带领案件承办人陈某接受了该案的资料,其中现金人民币63万元由苏某保管在办公室里,陈某只保管银行卡、魏某星随身现金人民币1.21万元及手链等其他物品。而且,苏某保管的人民币63万元现金则一直未开具扣押清单。不久,魏某星在审讯中告知陈某被扣押的交通银行卡内有21万元人民币愿意上交退赃。
2009年6月22日,陈某、范某平等人将魏某星提解出看守所到交通银行取款未果,途中魏某星向陈某等人讲了银行卡密码。同日,陈某自行通过终端机将魏某星银行卡中的存款分两笔各100080元和100000元分别转到自己妻子余某乐的工商银行卡和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并取现。陈某共计从魏某星交行银行卡提取209080元人民币。陈某将其中13万元挪用购买了私人汽车。
未将扣押清单随案移送
2009年年底,在魏某星诈骗案侦结时,陈某向苏某汇报称那笔63万元现金在卷宗中有反映,需要随案移送。苏某拿出该63万元中的42万元交给陈某,同意连同陈某手中的21万元共计63万元人民币由陈某处理,其继续保管剩下的21万元。
陈某拿到该款后,在原先的扣押清单上空白栏补填了两笔现金各42万元、21万元的扣押项目,并冒充魏某星的手印进行确认登记,后担心自己私自从魏某星银行卡内提款的事情暴露,最终将该扣押清单从案卷中抽出自行保管,63万元人民币也没有再随案移送。其对苏某保管的人民币21万元也未开具扣押清单。
2010年11月,在监狱服刑的魏某星向有关部门投诉扣押款物问题,苏某被责令办理。12月21日,苏某拿出现金人民币21万元,陈某拿出63万元以及从魏某星处扣押的其他随身物品,两人自行前往魏某星服刑的监狱,擅自将人民币84万元和魏某星被扣押的随身物品全部返还给魏某星。因诈骗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追偿,魏某星等人诈骗案的被害人廖某芳、谢某芹等人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最终案发。
两人构成贪污和滥用职权罪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被告人苏某、陈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此外,原审被告人苏某、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故作出上述判决。(记者王纳)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