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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落实“两个责任”的领导干部要终生追责
2015-09-22 05:37:00
 

  原标题:不落实“两个责任”的领导干部要终生追责

  广州市纪委出台《指导意见》 列出52项基本清单内容

  文/广州日报记者汤南

  通讯员穗纪宣

  《关于贯彻落实“两个责任”实施意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强化落实“两个责任”责任追究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于日前出台。

  记者从昨日下午举行的广州市纪委定期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指导意见》详细列出“两个责任”(即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共计52项基本清单。《意见》则规定,当达到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等6个条件时,将启动对“两个责任”的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不落实“两个责任”的问题要进行终生追责。

  总结经验制定《指导意见》

  市纪委宣传部部长、新闻发言人蔡鹏浩介绍,去年11月至今年6月组织部分单位开展落实“两个责任”示范点创建工作,在充分梳理总结示范点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广州的实际,制定印发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各级党委要在内设职能部门中指定负责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落实主体责任的统筹协调、督办推进等日常工作;各区同时要调整充实本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人员力量,明确要把区委办主任或副主任纳入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等工作。

  《指导意见》列出党委主体责任基本清单16项、纪委监督责任基本清单16项;党委书记及其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纪委书记及其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个人岗位责任基本清单各5项,共计52项基本清单内容。

  出现6情形启动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的启动以达到一定的结果性条件为前提。”蔡鹏浩介绍,《意见》专门设置了“责任追究启动条件”,对存在发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行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突出,或者发生顶风违纪行为;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管辖范围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管辖范围内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比较突出;存在党内法规制度明文规定应当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其他问题共6种情形的地区、部门、单位,开展“一案双查”,对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对不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要求在案件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意见》详细列出了追究党委主体责任的7种情形及追究纪委监督责任的5种情形。蔡鹏浩称,实施“两个责任”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意见》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这样的规定,表明了对领导干部不落实“两个责任”的问题是要进行终生追责的。

  据了解,《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委(含党工委、党组)、纪委(含纪工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广州市纪委出台《指导意见》 列出52项基本清单内容

  追究党委主体责任的7种情形

  1.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

  2.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

  3.对管辖范围内的“四风”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放任、纵容或者不抓不管;

  4.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袒护包庇、压案不查;

  5.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存在明显漏洞不进行有效整改;

  6.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者应当予以责任追究而未追究;

  7.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

  追究纪委监督责任的5种情形

  1.未按要求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执行及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或者发现问题未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2.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隐瞒不报、拖延不查;

  3.对管辖范围内的作风问题查处、纠正不力;

  4.未严格落实“一案双查”要求,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应当实施责任追究而未实施;

  5.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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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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