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住户抗议楼下摄像头监控高空抛物:侵犯我隐私
昨日,楼下住户展示从楼上扔下来的螺丝刀、叉棍等物品。
曹女士家通过摄像头进行监控,预防楼上住户乱扔垃圾。 重庆晨报记者 甘侠义 摄
楼下安装摄像头监控高空抛物 楼上住户抗议:你侵犯我隐私
邻里为此纠纷不断,律师称高空抛物属侵权行为,私装摄像头应当拆除或受罚
重庆晨报记者 黄晔 实习生 朱弘洁 报道
近日,南岸区茶园时代都汇的业主曹女士一家为警示楼上住户不要高空抛物,不惜重金安装了一套家用高空抛物监控系统,短短一个月,她就抓到6次现行。可楼上邻居抗议:“你的摄像头对准我家阳台,侵犯了我的隐私!”
楼上爱乱扔
自家院坝遭殃成了大垃圾场
曹女士家住3幢2—6,刚装好新房,还没正式入住,一家人只是隔三差五过来看看。他们每次来的时候总会在院坝看到一些纸屑、烟头、石子等乱七八糟的东西。
昨日,重庆晨报记者来到曹女士家中,她家客厅外面有一个100多平方米的大露台。
曹女士介绍,小区一层是临街商业门面,商业门面的屋顶就成了二楼业主的大露台。根据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曹女士家具有“邻近露台的使用权”,因此她把大露台打造成了一个亲水院坝。曹女士说,还没来得及享受乔迁之喜,装修期间就常遇到楼上高空抛物。
防患于未然
安3个摄像头24小时收集证据
今年3月,曹女士在自家露台上安装了3个摄像头,对楼上进行24小时监控。
摄像头安装在院坝的最外侧,3个摄像头分别瞄准了不同方向。通过联网的电脑视频可以看到,一个摄像头对准曹女士家的院坝全景,另两个对准她家之上的20多层楼的阳台,一个照近景,一个拍远景。7月1日,曹女士开始试用,不到一个月时间,她就抓到6起高空抛物的现行。7月13日,15点39分,四楼一个穿白裙的小女孩从阳台上扔出一个小东西。7月14日,11点37分,四楼的小女孩又扔下来一片使用过的卫生巾……
第1次报警
曹女士:你扔的就该你来捡
7月15日,曹女士敲响了4—6的房门。她严肃地质问邻居,并要求“谁扔的就该谁捡”。当时屋里有三个大人和一个3岁左右的小女孩,大人问小孩是不是乱扔了东西,小孩直摇头。于是楼上的业主理直气壮地说:“我家小孩没乱扔,是不是你看错了?”
曹女士拿出手机截屏图片,可邻居没有被震住,仍然在找理由。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曹女士当场报警。在警察和物管的协调下,4楼的邻居下来捡起了脏东西。
第2次报警
邻居:你的摄像头侵犯我隐私
7月24日晚上,四楼的女业主敲响了曹女士家的门,表示希望看一看她家摄像头的位置,以此来教育、提醒孩子管住双手。曹女士让邻居进来参观。没想到,邻居拿出手机,拍下了院坝上的摄像头,又到书房拍监控画面。此时邻居说明真实意图,“你家的摄像头正对着我家阳台,这是侵犯我的隐私,我要告你。”
双方又争执起来,激动的邻居也报了警。经过警察和物管的调停,大家才平静下来。
昨日,记者来到4—6,女业主叶女士谈起这事还有些生气,“她家的摄像头24小时对准我家阳台,我还有什么隐私可言。”从叶女士提供的照片上看,她家阳台的天花板到地板都清晰可见。3幢物管工作人员小赵也表示正就此事在跟这两家人沟通。
律师提醒>
私人擅自在公共场所装摄像头
未备案将被拆除或受行政处罚
中豪律师集团黄声亮律师表示,对于公民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尚属空白,那么就民事领域而言,公民则未被禁止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但应当以不侵犯他人的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为限。另外须提醒注意的是,我国部分地方制定了相关规定,如《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对于私人擅自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原则上需要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备案方可进行,否则不仅将被责令拆除,还将面临行政处罚。
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法第32条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来源:重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