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张艺谋索分成 被告称已付
为索要电影《三枪拍案惊奇》的1500万元分成,著名导演张艺谋将与他合作多年的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此案昨日在朝阳法院开庭。被告方表示,1253万余元分成已汇给张艺谋的妻子,张艺谋的代理人则指出,这笔钱是之前合作五部电影的片酬。
曾称兄道弟现对簿公堂
昨天,张艺谋和新画面公司总经理张伟平均委托律师出庭,二人曾合作16年,拍摄了《英雄》、《十面埋伏》等多部电影,一度以兄弟相称,后分道扬镳。
张艺谋诉称,2009年6月,他与新画面公司以及香港安乐影片有限公司就拍摄电影《三枪》签订《协定备忘录》。根据约定,香港安乐影业公司负责投资,新画面公司负责电影在中国大陆的宣传及发行,其担任影片导演。影片在中国大陆全部发行收入减去新画面公司支出的宣传发行费后,三方平均分配,即各自分得至少1500万元(暂计)。张艺谋称,新画面公司取得全部票房收入后至今未向其支付分成,违反了三方约定,故起诉要求支付。
1500万元如何计算得出?张艺谋的代理人解释说,《三枪》的票房为2.6亿元,根据电影行业惯例和保守估算,电影院线最多分成60%,剩余的收入除去宣传发行费用,按最多2000万元来计算后再扣除税款。“我们当庭申请对《三枪》的实际发行成本进行审计。”对于原告方的要求,法官表示庭后审议。
被告辩称已经支付过
新画面公司代理人表示,《三枪》于2009年12月在大陆上映。2010年4月20日至2011年4月26日,公司将分成款分13次,向张艺谋妻子陈婷的账户汇款共计12536400元,故原告无权再要。该代理人说,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也提及,被告向安乐公司支付了《三枪》的收入分成1253万余元,“该金额与公司向陈婷汇款的金额完全一致,汇款时间也相同,说明两笔汇款的性质一样,都是分成。”
“你们支付的是以前的欠款!”张艺谋的代理人说,三方从未就《三枪》的最终分成予以确定,1253万余元只是部分分成。张艺谋与张伟平合作多年,这些钱是张艺谋执导《英雄》和《十面埋伏》等五部电影的片酬。至于金额为何与给付安乐公司的分成相同,作为收款人,原告只能被动接受。
原告称只签字没拿钱
庭审中,双方针对1200万余元究竟是分成还是电影片酬展开激烈争论。新画面公司提交了2005年张艺谋领款的三份支出凭证以及相应的三份纳税凭证,以证明公司已支付片酬并代缴税款。根据2005年1月10日开具的一份支出凭单,电影《英雄》的劳务片酬为380万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支付259万余元,领款人一栏有张艺谋的签名。代理人还说,这些钱都是以现金形式给付的。
“张艺谋虽然签字了,但当时并没有实际领取!”张艺谋的代理人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张艺谋只有在缴税以及在所有支付凭证上签字后,被告在财务手续上才能计算拍摄成本。张艺谋与张伟平合作期间非常亲密,所以先签了字,直到2010年才拿到钱。
“一个公司每天能在银行支取现金的额度是多少?”原告代理人反问说,《英雄》和《十面埋伏》两部电影片酬的支出凭单都是同一天,总共500多万元,被告如何能够在同一天取出?每部影片都已纳税,被告完全可以通过银行汇款而不用提取大量现钞。对于该质疑,被告代理人庭审后称,出于隐私保护等因素考虑,张艺谋提出以现金结账。
原被告均不同意调解
张艺谋超生事件被曝光后,无锡市滨湖区计生局于去年1月6日,向新画面公司做过调查笔录。原告方表示,该公司委托律师曾在笔录中称,张艺谋与公司所有的合作均无任何书面文件。经向公司了解,由于张艺谋与公司以及张伟平有诸多交结,张艺谋签收的款项是由公司提取现金后,经张艺谋本人同意,汇给张伟平妻子的账户。而其中原因,当事人已回忆不出。后汇到陈婷账户的1000余万元就包括张艺谋当年签收的款项。
而被告方说,公司了解实情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人员当时都不在北京,而该律师并不了解相关情况,其说法未经过公司核实确认。此外,代理人还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方并不认可被告的说法,并称《协议备忘录》未约定被告支付分成的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何时都可以索要。况且,分成款数额都未明确,何来确定诉讼时效。庭审最后,双方均不同意调解。(记者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