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3月23日专电(记者陈晓波)日前,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份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法院表示,此举是为了加大对“老赖”的执行力度。
据法院介绍,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某、梅某夫妻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章某履行40万元付款义务。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向两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认为,驾驶小型汽车属于“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遂向被执行人江某、梅某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将“不得驾驶小型轿车”纳入限制范围。
云和法院表示,近年来经常有申请执行人举报被执行人驾驶汽车,希望法院采取措施。法院查询后发现,汽车并不是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不排除被执行人将汽车转到亲戚或朋友名下的可能,从而依然能享受汽车驾驶权。
为解决这一难题,法院决定在限制原有高消费行为的基础上新增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轿车。不论被执行人驾驶自己的汽车还是他人的汽车,都违反法院发出的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若发现,可在保存证据后向法院举报。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加宁认为,近年来法院不断加大对“老赖”的执行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老赖”钻漏洞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可考虑进一步扩大限制消费范围,有效保障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