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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钉子户被“先予执行”拆除
2016-03-18 15:52:20
 

  湖北日报讯(记者杨然、通讯员徐丹丹、王田甜)昨日,武汉市江汉区三眼桥北路一座阻碍地铁6号线施工的房屋被推倒。该房屋业主因索要3000万元补偿金未果,两年多来拒绝拆迁,并对武汉市政府及江汉区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江汉区政府先予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拆除该房屋。据悉,这是我省首例行政诉讼“先予执行”裁定。

  这座位于江汉区香江新村某楼房1层的房屋为吴某、李某共有,建筑面积为287.51平方米。2013年10月2日,因地铁6号线建设,被列入征收拆迁范围。江汉区政府提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方案,吴、李二人提出要3000万元补偿,未能达成一致。两人还就江汉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1500万元)向武汉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去年10月8日,两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武汉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江汉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规划,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将于今年年底通车,涉案房屋未拆,工程受阻,地铁通车时间难以保证。江汉区政府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供余额为2.28亿元的征收专用账户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江汉区政府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2月25日,武汉中院裁定,准许江汉区政府先予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法院表示,房屋拆除后,吴、李二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仍将继续进行,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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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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