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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上被踩伤乘客获赔3600余元
2016-03-18 05:32:22
 

  本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寻朝兰王宁)密云法院昨天宣判一起案件:乘客王某被人踩伤脚,公交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600余元。

  去年8月13日,王某乘坐宝城客运公司运营的密7路车。在密云鼓楼鑫海韵通站车辆起步时,因其他乘客身体失控踩到王某右脚,造成王某右脚脚趾受伤。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日,王某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足第二趾远节骨折。王某住院治疗5天。

  王某将宝城客运公司诉到法院,索要赔偿。

  开庭时,宝城客运公司辩称,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公司在提供客运服务的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没有过错。王某受伤是其他乘客侵权造成的,王某应当起诉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宝城客运公司作为承运方,对王某所遭受的合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宝城客运公司赔偿王某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643元。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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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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