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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一字之差大不同
2016-03-01 08:27:32
 

  本报海口2月29日讯 (记者宗兆宣通讯员王英超)近日,海口市民陈先生与海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预购车销售合同,并预交5500元。本以为很快能开上爱车,但没过多久银行告知陈先生车贷无法办理。陈先生向汽车销售公司要求退还预交的5500元,却遭到拒绝。

  僵局一拖就是一个月,陈先生无奈之下向海口市工商局投诉。到场的工商人员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就购销汽车预付金问题的陈述,其中汽车销售公司认为5500元是“定金”,按规定不予退还。陈先生认为5500元是“订金”,可以退还。

  工商人员现场调查发现,陈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没有对双方不履行合同作出约定,但在《收款收据》中写明了“预收款5500元”。据此认定这份书面凭证上写明收到的5500元现金是预付款或押金,也就是“订金”,而不是商家所说的“定金”。在工商人员的不懈调解下,陈先生终于获得了自己的5500元退款。

  海口工商温馨提醒:消费者在签订买卖协议时一定要明确预付款是属于“订金”还是“定金”。按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如果是订金,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要求退款。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注意。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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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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