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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挪6400万赌博投资获刑
2016-02-29 01:06:52
 

  一审被判挪用资金罪 尚有2300万余元未能归还

  魏某利用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财务的职务便利,打着投资项目和报销差旅费的幌子,挪用公司资金6400余万元,用于赌博和投资金矿。虽然事后陆续还款4100余万元,但仍有2300余万元未能归还。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8年。

  挪公款赌博投资被诉

  据检方指控,被告人魏某自2013年至2014年6月期间,利用担任北京九州中原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及兼管子公司北京九州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为达到挪用资金供自己赌博及投资金矿的目的,以燕郊项目款、差旅费等名义支出款项共计6400余万元,还回款项4100余万元,未还回款项2300余万元。2014年6月22日,魏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方认为,魏某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的资金用于违法及赢利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没能力还款投案自首

  庭审中,魏某对检方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表示认罪。魏某供述称,他在2009年3、4月间开始在北京九州中原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后又主管子公司九州阳光公司的财务。

  “按照公司的财务要求,我只对5000元以下的财务支出拥有签字确认权。”魏某称,从2013年开始,他为了在澳门赌博和在印度尼西亚投资金矿,开始利用职务便利,以“设备采购”、“电影院投资”、“差旅费”和“借用现金”等名义,用一些虚假的材料将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陆续转移到被自己控制的北京九州富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上和个人账户上。“这期间我曾经陆续归还过部分款项,后来被公司发现,我实在没能力继续还款,就向公安机关投案了”。

  检方在法庭上出具了多份证据,包括探矿权转让协议、定做合同及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明魏某于2010年11月至2013年3月间,多次在中国和印度尼西亚间往来。在2011年11月,魏某和他人以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购得位于印度尼西亚加里曼丹省的一处探矿权。另外,魏某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间,还曾先后三次在中国内地和澳门间往来,魏某本人持有澳门赌场的会员卡。

  有自首情节获刑8年

  法院认为,魏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及赢利活动,数额巨大的行为,侵害了公司资金的使用收益权,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魏某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能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责令其退赔2350万元分别发还北京九州中原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北京九州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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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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