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乌海市国税局稽查局工作安排,将乌海市韵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确定为2014年日常检查对象。检查组采取实地检查方法,对乌海市韵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账簿、凭证及有关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
该公司2014年2月至6月从内蒙古华蒙粮油有限公司购入大米1604.51吨,直接用于销售,未在账内进行核算。由于该公司未向销货单位索要发票,销货单位虽开具了普通发票,但也未交给该公司,直至所属税务机关根据自治区国税局风险核查数据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才从销货单位取回普通发票,并于2015年5月向销货单位退回,重新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6411008.83元,税额833431.17元。由于该公司账外经营,无法提供能够证明货物销售价格的有效证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认其2014年大米的平均销售单价为4.1313元/公斤,确认其账外经营收入为6628712.16元。
该公司2014年2月从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购入小米用于销售,未在账内进行核算。通过调查确认其金额8682.48元。
该公司账外销售货物未计销售收入共计6,637,394.64元,应计提销项税额862,861.3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33,431.17元,应补缴增值税29,430.13元。同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6,385.81元。
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补缴增值税29,430.13元,补缴企业所得税3,733.94元,处以罚款16,582.04元,加收滞纳金6,826.35元,合计56,573.06元的处理、处罚决定,该案件已执行终结。(周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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