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制办公布《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设计单位在建筑物的设计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建设单位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了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分别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2月24日《西安晚报》)
以重罚严惩和规约是必要的,这对于推进和实现节能建设、保证建设质量也是必需的,也是杜绝“不合标建材”的关键所在。但关键是要夯实监督确保监督到位。首先,应强化监督责任到位。制定出具体的监督责任和监督失职失责问责规定,对于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每个环节都明确具体的制止“不合标建材”的责任以及失职失责追究办法,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要重罚,更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对象重重问责,用铁的责任强化履责监管到位。
其次是围绕阳光监督引进监督形成监管合力。根据建设行为各环节特点,其中最能监督并由此而遏制“不合标建材”使用的力量不外乎三种,即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和施工对象。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作用毋庸讳言,但在这些力量之外,最能对“不合标建材”进行监督的,还有参与施工对象,比如建筑工人等。因而需要从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推行有奖监督、鼓励建设者对建设建筑施工行为进行监督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进而引发更多的建设者能从对自己负责、对质量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后代负责的角度,对建设建筑和施工行为进行科学的监督,从源头上制止那些费用使用“不合标建材”行为的出现,如果这些行为到位,再辅之以重罚惩戒举措,恐怕“不合标建材”才会魅影不再,绿色、生态、环保、低碳建设理念才会得到根本普及和落实。许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