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审判现场。
2月24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原副州长彭辉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彭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7年7月,麻栗坡县政府实施中心城区改造,决定建设“大王岩广场”和“紫金广场”两个公益性市政工程。时任麻栗坡县政府县长的彭辉在广场项目筹备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州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规避招标”的规定,擅自以招商引资的名义规避招标,将两个项目直接交由饶某某、陈某某挂靠的文山某公司承建,并个人决定将建设两个广场的付款方式由承建单位全额垫资建设改为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特别是擅自决定以明显低于经有关部门讨论决定的底价的价格将两个广场的地下商场出售给饶某某、陈某某,造成公共财产严重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辉身为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主要领导干部,本应依法履职,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施政,但被告人彭辉无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擅自决定低价出售地下商场,低价转让国有股份,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合计人民币722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钟旭 庄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