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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小区开放”存误读 开放并不包括业主居住区域
2016-02-24 07:19:1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发布,其中关于“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的规定,以及“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等意见引发热议。在昨天最高法举行的发布会上,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对这一热点做出回应,称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

  □热点回应

  小区拆墙还需立法配合

  23日,最高法召开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共22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关于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六个方面。

  发布会记者提问环节上,有记者提问称:“将小区开放,是否违背物权法的原则?”

  对此,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封闭住宅小区是农耕时代的产物,现在已经处于21世纪工业化、信息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新时代,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有新的理念和探索。“这一举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有关资源效益的最大化,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前瞻性的、与时俱进的城市发展理念,符合当今世界的潮流和发展趋势,对于推进城市现代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程新文表示,作为司法机关,对由此可能涉及的相关主体的权益的影响、协调和保护,法院将加强调研、及时研判,并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力度,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好相关的纠纷。

  □专家说法

  小区开放并非随便出入

  “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表示,近期他也关注到了“开放小区”的相关新闻,他认为这并非是要将小区对外开放,而是实现小区内道路公共化。

  王卫国称,他仔细研读了有关意见,发现其内容主旨并非要将居民区对外开放,并非是指所有人都能随便出入。王卫国举例称,比如根据需要,小区需要开放南北通行的道路,使其公共化,根据中央的意见就是将小区一分为二,使这条南北通行的道路成为“公共马路”,而小区自然会被分割为两个小区,而两个小区与这条横穿的南北马路之间仍然会有栅栏等围挡。

  强制征地需给业主补偿

  王卫国表示,小区道路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市政道路的,从产权来讲属于小区业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是属于小区内部业主共有,这些道路不只有通行功能,还有小区业主停车等其他很多功能。

  王卫国表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政府因公共利益需求,可以向小区业主进行强制性征地,从目前来看,政府所考虑的公共利益就是缓解拥堵,这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王卫国称,这其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在向政府购地时都缴纳了土地使用金,这部分金额最终转嫁到了购房者身上。因此,政府强制收回土地时还需要论证并进行补偿。王卫国称,补偿包括退回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给小区居民带来不便的补偿、道路建设成本等。此外,由此给居民带来不便进行的补救措施,包括噪音、污染等一系列问题也应考虑在内。

  □延伸采访

  23日,记者采访了一些开放式小区和封闭式小区业主以及居委会的相关人员。对于开放小区,有些居民认为开车在小区间穿行,有效避开了拥堵;也有很多人担心小区开放后,涉及业主权益的问题也会随之而来。

  支持

  穿行小区上班省半小时

  通常情况下,导航地图标记的直线距离虽然只有几公里,但由于楼群、小区夹在其中,往往到达目的地要绕道而行,费时不说,还要忍耐堵车。对于将小区开放的话题,有不少市民持赞同意见,这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可以穿梭开放式小区,不用绕远到达目的地。

  家住新外大街23号院的宋先生就对开放式小区持赞同意见。宋先生每天开车上班都要通过北二环,如果不穿越小区间的道路的话,他要先穿过新外大街到达积水潭,然后向西前往二环辅路,在上、下班的早晚高峰期间,这条行车路径堵车严重,宋先生至少要耽误30分钟至45分钟。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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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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