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550期)
1.6 变更登记
一、适用条件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的纳税人。
二、所需资料
(一)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二)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地点
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的区(县)行政许可中心或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证照有效、表单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
五、特别说明
1.纳税人需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2.提供资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
3.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业主或法定代表人有变动,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
1.7 停业登记
一、适用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发生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二、所需资料
1.《停、复业报告书》2份。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三、办理地点
纳税人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证照有效、表单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
五、特别说明
1.纳税人应当在停业前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限到期仍不能恢复经营的,需重新办理停业登记;
2.政策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
(区地税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