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意见》提出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第一条原则是“坚持家庭尽责”,第一条具体措施是“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笔者以为,这样的要求针对性很强,值得广大家长深思。现在社会上似乎有一个认识误区:留守儿童出了问题,舆论往往多是在批评当地政府和学校没有尽责,而作为监护人的家长,他们没有尽责,却也被当作受害者。
事实上,作为法定的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孩子的监护人(主要是父母)对孩子负有最大的责任。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当务之急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确保监护人依法尽责。比如,目前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未对强制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教育权作出明确、有力、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这类法律法规亟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