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图 王金辉H120
借钱逾期没还,除了本金外,利息怎么算?这一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比较复杂。对于近期在海淀法院审理执行的此类案件,法官认为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利息计算方式。而欠账越久就可能要还越多种利息。一些欠债者认为能拖就拖,反正没约定利息,结果到法院后证明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还有被执行人直到被法院强制执行时,才终于肯还本金和利息,但此时却被告知还要付加倍利息,后悔也晚了。
情况1
借款虽未约定利息
但到期不还要付利息
提示:
按年利率6%算利息
住在北京的张文因为买房,向邻居魏华借款20万元,并写了借条,但他们没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张文没能归还欠款,魏华便将这位邻居起诉到海淀法院,要求归还欠款,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文和魏华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张文应当归还借款。因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因此借款期间视为没有利息,魏华不得主张;借款到期后,张文未能偿还,已经逾期,依法应当支付年利率为6%的利息。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张文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从还款到期日次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海淀法院的孟凯锋法官认为,该条明确规定逾期后,借款人应当支付年利率6%的利息,主要是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其一,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无利息,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出借人自愿放弃本可以要求的利息,法律应当予以尊重。其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当归还而没有归还,已经违约,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而利息的性质同违约金,以迫使借款人尽快履行借款义务,否则会有更多的损失。其三,对于利息的数额确定为6%,基本参照了银行贷款的一年期利率,幅度较为适宜,本身双方就是借贷关系,参照银行的贷款标准确定利息比较合适。
情况2
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一并主张 但有上限
提示:
利息加违约金最多年利率24%
另一位借款人李政因借款逾期不还,近日也被告上法庭。当时他向苗庆借了300万元,并到公证机关公证,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20%。若逾期不还款,李政还需另付总款项10%的违约金。然而到期后,李政未能还款,苗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本金300万元、利息60万元以及违约金30万元。
“利息和违约金属于重复计算,没有法律根据。”在庭审过程中,李政提出不同意见,请求法院对30万元违约金不予支持。
对此法院认为:双方约定在借款到期后既有利息又有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二者的总和不能超过24%,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决定执行本金300万元,本金和违约金总和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还清。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二款第二项中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主要明确了三点:一是双方可单独约定逾期利息,如果约定了就从约定;二是如果双方没约定逾期利息,而借款期间内有利息约定,就按照借款期内的利息计算;三是无论双方约定还是按照借款期间的利息计算,都不能超过年利率24%。”孟凯锋法官据此认为,本案中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所以应可以按照借款期内的利息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来,在借款合同或者公证债权文书中频繁出现这样的约定,即借款到期后,除了付利息外,双方还约定了支付违约金、手续费等。由于利息和违约金都是对不还钱的惩罚和补偿,有重复的嫌疑,似乎不该一并主张。不过,这种约定又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不支持又有违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所以,这在实践中比较混乱,为此上述规定作出了二者兼顾的选择,既不否定违约金等费用,适当尊重双方意思,又设置上限,避免出现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孟凯锋法官说。
情况3
强制执行过程中 一律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提示:
还要加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罚金
如果“老赖”不还,案件到了法院强制执行阶段,这利息的算法可就又不一样了。郭林就因法院判决他还款20万元及利息后,仍拒不偿还,结果被要求再付一种利息。
郭林向王宇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10%,但是他到期未还款,被王宇告上法庭。海淀法院判决郭林偿还本金20万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算。可判决生效后,郭林仍不还款,王宇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时,郭林终于肯偿还本金和利息,却被执行法官告知“并没有完全还清”,“还应支付因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他这才恍然大悟:原来在法院强制执行时,还要另付一种利息!迫于执行压力,郭林最后履行了全部义务。
法官释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付迟延履行金。孟凯锋法官认为,该条直接规定了无论是否约定,只要是未能按照判决书确定日期履行义务,对于金钱债务都应加倍支付债务利息,目的在于加大对不履行行为的处罚力度,迫使其履行义务,加倍利息已不同于双方约定的利息,而是具有惩罚性质。
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由于民诉法对加倍利息的计算方法没有明确规定,以前实践中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但因银行贷款利率随着年限和不同的时期不断变化,导致实践中计算的数据十分繁琐,并且不统一,为了解决此问题,最高法院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以天计算确定了一个定数,统一了执行数额。
而按照规定,计算迟延履行金的基数是生效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金钱债务,即借款的本金,避免双重利息计算的麻烦。另外,计算双倍利息的同时,也要计算判决书确定的应付的双方约定或法定的利息,二者可叠加计算。
法官提示
在此孟凯锋法官提醒大家注意:借款逾期不还,一定会产生利息。如果双方未能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约定有利息,按照约定继续计算;如果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等费用,利息和违约金可一并主张,但总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而无论有无利息约定,逾期不执行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都要支付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双倍罚息。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林靖 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