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张璐)寄养家庭应有本市户籍和合法住所。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昨日公布《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开展家庭寄养的相关条件,如寄养家庭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拥有固定合法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且冬季能够稳定供暖。
寄养家庭所在社区或生活半径5公里左右范围内,应当具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医疗机构、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设施。寄养家庭一般应为双亲家庭。《通知》要求建立寄养期评估制度。以定期家访为主要手段,对寄养儿童主要照料人照料能力发展和寄养儿童养育成长状况进行跟踪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