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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16-02-16 11:03:18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云南省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集中采购项目范围,采购限额标准有所提高,并就公务用车、扶持小微企业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与往年相比,缩减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范围,扩大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共22个,其中,货物类17个,服务类5个;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共49个,其中货物类37个,工程类4个,服务类8个。

  新一期目录对集中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集中采购限额由此前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低于20万元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自行采购;每月自行采购不得超过20万元,全年不得超过200万元;未列入上述两个目录的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可自行组织采购,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合同需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应公开招标采购,符合条件的通用货物和服务项目,可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服务采购;各州、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但不得对采购目录进行删减。

  《通知》指出,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目录清单的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清单的环保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公务用车采购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从政策上扶持小微企业,在预算中制定向小微企业预留份额计划;对进口产品采购实行审核制度,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一律采购国内产品;各级政府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通知》明确,采购部门要报送采购计划,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杜绝超标采购、超需采购,采购相关信息要向社会公示。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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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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