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李立国部长曾表示,民政部门正在进行“十三五”规划中养老服务规划的前期工作,目标实现养老床位覆盖率达到每千名老人35-40个,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50%以上农村。请问“十三五”养老服务规划是否成熟?为了实现目标,民政部将出台哪些养老保障政策?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前,民政部正在全面贯彻落实全会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十三五”养老服务规划研究制定工作。同时,积极指导各地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制定专项规划。
为了确保实现“十三五”养老服务规划目标,民政部将继续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35号文件”)等法律政策,加强调研和政策创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一是加大对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和运营税费减免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培育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扶持社区和居家养老以及“互联网+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二是完善补助支持政策,坚持补需方与补供方相结合,一方面加快建立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标准和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增强老年人养老消费能力;另一方面,加大对养护型、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床位建设和运营补助力度,支持养老机构收养失能失智老年人。三是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承担赡养义务提供支持与便利。四是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支持政策。在投融资、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财政补贴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农村养老服务机构。依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发展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积极为其他低收入、高龄、独居和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通过结对巡访、互助服务等方式做好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继续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和基层老年人协会兴办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支持返乡农民工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五是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鼓励建立包括长期照护补贴、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内的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六是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在人才使用和激励等方面出台具体措施。加强业务培训,优化人员配比,强化劳动保护,改善工作条件,制定相关专业毕业生入职补贴、岗位津贴等鼓励政策,提高职业归属感和荣誉感。七是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标准规划,加快制定养老机构分类与命名、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规范和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等支架性标准。
二、当前,中国已经步入老龄化时代,养老工作面临新一轮挑战。请问该背景下,我国养老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有哪些?民政部如何保障中国居民老有所养、老无所忧?
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12亿,占总人口的15.5%。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将呈现出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失能失智老人增长快,社会负担重;农村老龄问题突出;老年人家庭空巢化、独居化加速等特点。我国的人口老龄化,伴随着未富先老的基本国情,养老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
一是发展养老设施受土地供应和场所限制较大。部分地区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紧张,特别是城镇老城区用地紧张,社区养老发展受限。二是投融资支持政策尚不健全。多数民办养老机构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现行法规没有贷款资格,而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又由于经营能力等原因,很难满足企业治理、盈利能力、现金流等授信准入条件,利用金融、保险等新型融资渠道尚处于起步阶段,融资方式单一、融资对象狭窄、融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突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升级改造、管理运转缺乏稳定的资金保障。三是养老机构经营发展困难。大部分民办养老机构是租赁房屋经营,租赁费用和物价逐年递增,多数面临经营困难。同时,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很多是失能失智或高龄老人,容易发生走失或意外受伤等情况,也加大了机构经营风险。四是人才建设瓶颈仍未打破。由于劳动时间长、强度大、报酬低、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职务晋升空间小,养老服务队伍不稳定。一些民办养老机构因收费较低,难以承受更高的用工成本,招人留人十分困难,同时因职称评审等条件限制,更无力招收医疗、康复、心理等高素质专技人才。五是医疗与养老服务急需融合发展。一些养老机构存在入住老人看病难、取药难、护理难等问题。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尚未建立,护理补贴保障水平低受益面窄,基本医疗保险尚未覆盖一些长期护理项目。六是行业监管难度大,安全形势严峻。民政部门虽然制定发布了一些行业、地方管理服务标准和产品用品标准,但是未得到普遍实施,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尚未完全建立。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建设小型化、家庭化养老机构,与严格执行国家消防、环保、建设等规定或标准,实现规范发展之间,面临两难窘境,消防安全问题突出,安全管理形势十分严峻。七是统筹发展任务艰巨。城乡、区域及不同养老方式之间发展不平衡,农村养老服务业落后于城镇,中西部养老服务业发展落后于东部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滞后于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中综合服务功能较弱,社会急需的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型、临终关怀型床位比例偏低。面对应对人口老龄化这一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急需要做出长远规划和统筹安排,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作用,认真解决好这一重大问题。
(一)加大供给。一是加大制度供给。加快完善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组织编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二是加大资源供给。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三是加大服务供给。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品质过硬的各类养老服务。
(二)引导消费。一是发展老年产品和用品。支持企业开发安全有效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二是研究支持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三是发展健康养老服务。实施养老服务信息惠民和养老机构远程医疗等试点项目。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加强合作。提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的能力。四是发展老年人文体娱乐服务,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三)培育市场。一是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公办养老机构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特困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服务。鼓励公建民营,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二是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养老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绩效评价。三是发展养老类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通过公益创投、项目引导、免费提供场地、资金支持等措施,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四是推行“互联网+养老”。将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和互联网思维与居家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相融合,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有效链接老年人与养老服务与产品提供者高效配置养老资源,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与产品供给与质量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
(四)加强监管。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民政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与其他有关部门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二是强化行业监管。规范养老机构准入条件和程序,建立符合市场价格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三是完善标准规范。努力建成涵盖基础通用标准,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标准、管理标准和支撑保障标准,以及老年人产品用品标准,互相衔接,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三、未来,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方向是什么?是否有与香港互相借鉴的方法和经验?
发展养老服务业,就是要从实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发挥好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发展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按照国务院要求,到2020年,我国要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香港根据本地情况,形成了一套符合本地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对于内地发展养老服务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香港健全的法规体系、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完善的服务标准和监管制度、专业的安老服务统一评估机制、公平的院舍养老轮候制度、专业社工的介入等对内地都很有启发,我们希望推动内地与香港在这方面不断交流合作,相互学习借鉴。
四、目前,许多港资养老机构在广东落户。民政部是否会进一步放宽准入和审批门槛,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更多的港资养老机构进驻内地?
近年来,香港与内地在养老服务方面合作不断深化,根据2003年CEPA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四和补充协议五的精神,内地已在广东省试点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广东省民政厅制定了《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申请指引》,明确了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养老机构的申办条件、申请审批程序,以及与内地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的规定。根据2010年CEPA补充协议七,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的范围又进一步拓宽到全国。2013年,商务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3〕67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港澳服务提供者)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形式,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内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国务院35号文件要求,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2014年《商务部、民政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这些政策法规都为境外资本参与中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了坚实制度保证。
深化香港与内地在养老服务方面合作,还要在持续实施CEPA及其补充协议、《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等区际协议和有关规范性文件,鼓励香港社会组织或个人来内地投资设立养老机构,发展养老服务业,这些机构既能服务内地与香港老人,也能提升当地养老服务理念和水平。下一步,民政部将积极推动落实国务院35号文件确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在保证香港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基础上,加大对香港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的支持力度。
五、香港特区政府自2013年起推出“广东计划”资助香港老人入粤养老。民政部是否鼓励更多的香港老人赴内地养老?目前已经在内地养老的香港老人正面临医保无法对接、费用不能报销等问题,民政部是否会就相关问题尽快出台解决办法?
香港特区政府推行“广东计划”后,我们指导广东省民政厅向全省各地下发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配合实行“广东计划”的通知》,帮助港方为65岁及以上选择移居广东的符合一定条件的香港老年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为香港老年人在广东居住养老提供支持。“广东计划”对于香港老年人来说是多了一个选择,本着自愿自主的原则,尊重老年人意愿入住内地养老机构。下一步,我们可以与特区政府配合,指导广东、福建等地民政部门与香港相关部门衔接,在港澳同胞祖籍地集中地区建设适合香港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机构,为香港老年人领取使用高龄津贴或其他福利补贴提供便利,更好地满足他们的养老愿望。
关于在内地养老的香港老年人医保对接问题,2007年,我们指导广东省民政厅与香港特区政府劳工及福利局建立了社会福利服务合作机制,成立了“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社会福利合作专责小组”,下一步将继续发挥小组作用,加强粤港两地政府的合作与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专责小组”会议,深入讨论和研究有关合作事项,重点推动解决医疗保障衔接等问题。为选择在内地养老的香港老年人创造更好的养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