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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年初一上海一餐馆竟收“加班费”
2016-02-11 14:02:19
 

  大年初一,上海张先生一家五口在一家餐馆吃饭。结账时,张先生的发票比小票上的金额多出近100元。服务员说,这是该饭店正月初一临时加收的“加班费”,并且已经在店门外写了告知。对此,有律师认为,加班费是企业向加班员工支付的报酬,不应将该义务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完全有权拒付。

  “不是店家提示,我还真不知道要收‘加班费’!要是他们提前跟我说清楚了,我肯定不会在这家餐馆吃饭。”张先生日前向记者说起了这件事。从张先生提供的消费小票上记者看到,他们点了10个家常菜,共328元。“吃完饭结账时,收银员让我付426元。我问为什么多收了近百元,对方让我去看门外的玻璃板。”

  张先生跑到门外一看,发现玻璃板的上半截写着问候语,下半截写着“温馨提示:春节期间加收30%加班费。”“我让他们给我开发票。可拿到后一看,上面只有一个总数,没有将餐费跟服务费分开。”张先生说,他要求对方在发票上将“加班费”单列,但是遭到拒绝。张先生认为,店家存在恶意欺诈行为。“他们把收费提示写在最下面,而且字号也小很多,如果不留意,还以为仅仅是节日问候语,谁知道他们却在问候语中暗藏玄机。”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该饭店,发现“温馨提示”已被抹去。工作人员说,他们收的是“服务费”,仅大年初一收了一天,不再收了。

  律师说法

  服务费餐饮费合开发票欠妥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主任潘书鸿认为,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分析。如果对方明确收费项目是“服务费”,这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关系,只要预先告知了,收费行为就无可厚非。但如果如告示牌上写的是“加班费”,消费者就可以拒付。“加班费是企业经营者发给加班员工的工资,不应将该义务转嫁给消费者。这是一个劳动人事关系报酬方面的法律规定。”消费小票和发票上没有明确载入服务费事项,潘律师认为饭店做法欠妥。特别是在发票上,将服务费与餐饮费合在一起,税收部门应进行干预。据《新闻晨报》叶松丽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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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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