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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商品或不能无理由退货
2016-02-07 03:01:02
 

  本报记者 陈雪柠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了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但部分规定较为模糊,不少商家钻空子拒绝退货,消费者维权也缺乏明确的依据。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就《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指引》被业界认为是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操作指南,明确界定了商品完好的标准,细化了无理由退货的程序。此外,《指引》规定四类商品可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

  网购手机激活后不可七日退

  据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定制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但在实践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其他’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在不同理解,一些经营者甚至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进行扩大解释,事实上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无理由退货制度,导致消费争议发生。”

  为此,《指引》中明确规定,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这四类商品可不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不过,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指引》要求商家应采取技术手段或其他措施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进行“一对一”确认。如无这一确认程序,消费者仍可提出七日无理由退货,电商经营者不得拒绝。

  打开包装不影响商品完好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商品应当完好,但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到底是怎样的?由于缺乏明确条款,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指引》明确规定,商品完好是指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带的防伪标识、商标吊牌、商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齐全。储值卡(券)类商品完好是指卡(券)内金额未减少。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适当的试用则不影响商品完好。

  除了网络购物,消费者通过电视、电话等方式购物是否也能依此维权?对此,《指引》附则中明确表示,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同样参照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基本模式执行。

  七日起点为签收商品次日

  七日的期限该从哪天开始算起?《指引》中明确,七日期限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起算,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天,消费者应在上述期限内发出退货商品。针对须经安装、调试方可查验的商品,七日期限则自商品可以查验的次日起算。

  如果商家迟迟不告知退货地址,是否会错过七日的期限呢?对此,《指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其购买商品所需支付运费或者被免除运费的金额,以及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及有效的联系方式。未告知的,七日期限自电子商务经营者正式告知消费者的次日起计算。

  此外,对于使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信用卡以及满减和秒杀活动优惠等情形下的退款流程,《指引》也给出了细化规定。

  公众可在3月5日前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提出反馈意见。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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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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