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2月5日讯(记者刘银艳)城乡居民有了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可否参照执行?记者今天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已出台《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对这一老百姓关注的问题有了明确的答复。
《通知》提到,省政府办公厅已经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进一步提高了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为确保职工医疗保险与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协调,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作部分调整。
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自2016年1月1日起,结算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统一确定为10万元,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统一确定为30万元。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
调整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自2016年起,各统筹地区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缴费在现行标准上统一上调30元,调整后的缴费标准不低于120元/人/年。
《通知》还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开展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