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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二审开庭
2016-02-04 01:40:05
 

  本报讯(记者谢建晓)2月1日至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鹤壁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上诉案。

  2015年8月10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华犯组织、领导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放火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培国犯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放火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孙培超犯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苗会菊等1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五年不等。一审宣判后,王华、孙培国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本次庭审中,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相关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参加庭审。法庭依照法定程序,就本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了法庭调查,各方围绕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各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法庭依法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本案将择期宣判。③6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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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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