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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2月1日起施行
2016-01-29 07:38:16
 

  湖北日报讯(记者黄中朝、通讯员熊渤、王晓)昨日,省政府新闻发布会通告,新修订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5年11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今年2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介绍,新修订《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对未完成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致使水土保持状况恶化的,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追究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确立水土保持实行全社会共同保护水土资源、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者补偿、造成水土流失者治理恢复的原则;明确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综合性规划时,应当对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进行充分论证;明确要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源头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进一步细化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范围。实施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的水土保持预防措施;针对土壤侵蚀临界坡度,进一步明确坡耕地水土保持预防措施;针对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基础设施建设等人为活动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提出预防对策。

  具体明确了水土流失治理对策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治水土流失的强大合力;将水土流失治理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通过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等途径,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美化人居环境;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工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恢复和提高城市生态系统功能。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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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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