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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01-28 12:58: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现代服务业资金”)管理,引导培育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2014-2017年)》(湘政办发〔2014〕47号)、《省发改委项目资金申报及安排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投资〔2015〕317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包括预算新增安排资金和整合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被切块整合的资金按照相关办法管理。

  第三条现代服务业资金建立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结果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省财政厅负责现代服务业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发改委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现代服务业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除涉密事项外,省发改委应会同省财政厅对现代服务业资金申报流程、评审情况、安排结果、绩效评价进行全过程公开。

  第五条现代服务业资金主要采取财政奖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资金,同一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六条现代服务业资金的使用遵循“规划引领、政策引导,突出重点、兼顾公平,厉行节约、注重实效,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现代服务业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服务业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三)服务业公共平台建设;

  (四)服务业人才培训、品牌培育和标准化建设;

  (五)服务业重大活动和重大课题研究;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申报现代服务业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企业;

  (二)健全的财务管理结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单位或企业具有良好的会计信用、纳税信用等社会信用,无不良记录。

  各具体专项资金申报所需提供的资料在下发的资金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现代服务业资金申报及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发改委在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现代服务业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综合考虑年度资金预算规模、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审核确认后,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两家名义报省政府审定。

  (二)省发改委在省政府审定现代服务业资金使用计划后30日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现代服务业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等事项,申报通知同时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布。

  (三)中央在湘企业(单位)可直接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申报。

  省属单位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各市州、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省财政省直管县市发改委(局)和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并联合行文分别报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报送的文件应同时抄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

  省主管部门、各市州、县市发改、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对所属申报项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负责把关,并提交承诺函。项目单位直接申报的,应一并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

  (四)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应建立项目库、专家库,加强项目的筛选和核实工作,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资金计划方案,并将拟安排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项目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完成后,省发改委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

  第四章 资金下达及管理

  第十条省财政厅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对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审定,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通过现行财政资金拨付渠道下达现代服务业资金。资金下达方式分为一次性下达和按照项目进度分次下达两种方式,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根据项目性质和类别确定。原则上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资金相应下达市县或编入预算。除据实结算等特殊事项外,现代服务业资金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一条凡应当履行政府采购、投资评审等相关程序而未按规定办理的,财政部门不予下达现代服务业资金。

  第十二条市州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现代服务业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在收到资金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资金: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

  (四)申报材料不实;

  (五)其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按照省级预算执行进度的总体要求、资金的投入方向方式、申报办法、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制定相应的支出进度方案,各级财政、发改部门应当配合执行,未按相关进度要求执行的,省财政在次年相应扣减该投向的资金安排。

  第五章 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建立现代服务业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明确评价原则、组织实施主体、评价依据、评价内容、指标体系、分值权重、评分标准等内容,对现代服务业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实施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现代服务业资金以后年度支持方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现代服务业资金管理机制。

  现代服务业资金设置年限不超过3年,到期自动终止;如需延续,经评估论证后按照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现代服务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各级发改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现代服务业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省财政厅全额收回资金,并取消其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如有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行为,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将予以登记,并抄送湖南信用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2006〕18号)同时废止。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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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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