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江西日报记者陈璋通讯员王纪洪)1月20日,记者了解到,为建立规范有序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或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落户农民、农民工,都可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在公租房供应上,《意见》指出,各地可通过改建、购买、新建、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租房房源,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或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作为公租房,打通公租房与商品住房通道。
为加快项目竣工交付,当年开工的多层单体住宅,建设周期满30个月应竣工交付使用。当年开工的高层单体住宅,建设周期满42个月应竣工交付使用。此外,公租房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要完成分配入住工作,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公租房的分配管理上,此次我省要求各地及时调整准入标准,积极稳妥拓宽住房保障覆盖面,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进城落户农民、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让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群体“应保尽保”。此外,公租房的配租(售)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则要优先安排分配。
以往很多人对于公租房的印象都是地段偏远、配套不齐,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要求集中建设的公租房项目要规划建设教育、医疗、文化、商业服务、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管理等配套用房,并在居民入住后同步投入使用。实行物业服务,政府组织实施的公租房可以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推行委托管理、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自主管理等方式,努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最后,在公租房的退出管理上,我省也建立了严格制度。《意见》要求,公租房对象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所租(购)公租房。逾期不腾退且确无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直至收回公租房。
对骗租骗购公租房,以及违规使用、转让公租房的,将被取消5年内再次配租(配售)资格。严重违约的,还会被计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上传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