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高远)昨天下午,上海高院对“光大乌龙指”系列索赔案中的两起案件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2月至今,上海二中院共受理“光大乌龙指”案497起、审结118件。截至目前,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的共88件,其中6件已开庭。
此次宣判的两起案件分别为:原告徐某与被告光大证券公司均不服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在与原告秦某的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中,被告光大证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这两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光大证券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光大证券公司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光大证券公司的过错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判决的损失计算是否正确、当日内幕交易时间段以外光大证券公司的交易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上海高院认为,光大证券公司2013年8月16日的错单交易信息属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负有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其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的情况下进行交易,隐瞒事实真相,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内幕交易。
证券虚假陈述与证券、期货内幕交易都属于证券、期货侵权行为范畴,具有一定类似性。故一审法院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采用推定因果关系的做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参照相类似的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损失认定标准,以内幕信息公开后的一段合理时间相关证券、期货品种的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以此确定投资损失,于法不悖,二审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