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经调查、取证,查实以下当事人违反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本机关已依法告知以下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听证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已依法对以下当事人送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向以下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请下列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到本机关违章处理中心(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49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加处罚款。下列当事人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下列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详见版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