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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周跑跑”被判刑
2016-01-18 06:55:13
 

  湖北日报讯(记者陈屿、通讯员宋欣然、陈维、实习生黄佳敏)昨日,省人社厅再次公布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4年12月29日,罗某等数十名劳动者向汉川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反映该市银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新河洗涤分公司拖欠工资,要求查处。

  经查,银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与新河洗涤分公司负责人同为周某,周某已于2014年12月23日前后失联,其失联前共拖欠罗某、薛某等97名职工工资42.3万元。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以后,汉川市人社局在多次联系周某无果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8日依法在银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以张贴形式向周某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拖欠劳动者工资,周某逾期未予支付。

  2015年1月14日,汉川市人社局依法将此案移送至汉川市公安局。经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于同年4月10日将周某从外地抓捕归案。周某归案后,其亲属变卖了工厂所有设备支付了所拖欠职工部分工资。2015年8月10日,汉川市检察院以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汉川市人民法院随后公开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变卖资产支付了部分拖欠职工的劳动报酬,可从轻处罚。

  2015年9月2日,汉川市人民法院以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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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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