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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乐昌市原市委书记李维员受贿逾800万元 一审被判11年
文/广州日报记者 章程
韶关乐昌市原市委书记李维员受贿案近日一审宣判。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维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794.19万元、美元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法院认定,李维员受贿的犯罪事实集中在其担任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韶关市乐昌市委书记期间,先后收受企业负责人以及乡镇和市直单位领导干部等20多人贿赂,为这些人在承揽工程、工作调动和职务晋升等事项中给与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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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照下级官员晋升副市长
根据法院认定的内容,李维员收受的29名行贿人中绝大多数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中不乏副市长、局长、镇党委书记、镇长等官员干部。
以行贿人邓某丙为例,2012年至2013年间,时任乐昌市水务局局长的邓某丙为了让李维员帮助他提拔为乐昌市副市长,分2次送了人民币60万元。据邓某丙回忆,2012年的一天,李维员提到乐昌市党政班子位置有空缺,邓某丙是提拔人选之一,他还说这个职位竞争很激烈,但主要还是在于市委的引导。2012年12月下旬,邓某丙凑了30万元送到李维员家。2013年3月,邓某丙被提拔为副市长人选。在3月中旬,李维员多次暗示说帮了他很多忙,为此还得罪了部分中层干部,为此邓某丙又送了30万元给李维员。2014年8月,李维员通过司机将60万元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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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茶闲聊要来150万元买房
除收受下级官员贿赂外,李维员还不忘笑纳集团老总的“进贡”。行贿人罗某是乐昌市某地产董事长、某置业公司股东之一。据罗某证言显示,2013年,李维员约他在茶庄喝茶。期间,李维员提及孩子想在广州市买一套房,需要150万元。之后,罗某就和其他两个股东商量各出了50万元送到了李维员家。
罗某供述,之所以要送钱,是因为某置业公司与乐昌市政府正在合作某三旧改造项目,李维员当时是乐昌市委书记,这个项目的推进需要李维员去协调帮助很多事。
较为戏剧性的是,李维员在2014年8月把其中115万元退还,但过了三四天,他又找罗某要回了该115万元,说是用来周转一下。之后过了三天,李维员又通过司机把150万元退还。据罗某供述,李维员之所以要退钱,估计是因为纪检机关在查乐昌市沙坪镇、梅花镇的事情,李维员感到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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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住院之机大收“慰问金”
不光城里的副市长、局长们想要晋升的巴结李维员,多名镇里的党委书记也都忙着向李维员示好。
2012年4月份,李维员发生车祸,除了时任乐昌市卫生局局长的谢某送来5000元慰问金外,当时乐昌市梅花镇委书记黎某乙还带着镇长邵某一起到医院送了2万元,时任乐昌市白石镇委书记的刘某林也带着镇长宁某去看望李维员并送上5000元。
当然,李维员也没有忘记自己生病时来看望送钱的镇委书记们。2013年初,乐昌市水务局局长空缺,李维员安排刘某林由白石镇委书记调任乐昌市水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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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行贿人女儿解决事业编制
在收取企业老板钱财的同时,李维员也不忘出面为他们及其家人提供帮助。乐昌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项目经理邓某甲为了能帮弟弟邓某乙提拔为镇长,2013年的某一天,他与弟弟一起到李维员家送了5万元。2014年8月邓某乙被任命为代理镇长。
同样,李维员帮助韶关市某公司总经理王某女儿转为发改局事业编制,为了表示感谢,王某送了15万元。据李维员供述,2007年下半年,他安排王某女儿进入韶关市发改局工作。2008年上半年,韶关市发改局有个事业编制人员的空缺,他就安排王某女儿转为事业编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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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院散步要来14万元罗汉松
除了笑纳百万元购房款,企业老总“进贡”的价值过万元的罗汉松、冬虫夏草,李维员也照收不误。行贿人沈某是乐昌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沈某证言显示,2012年中秋节,沈某去李维员家送礼时,李维员带他在家院子里走了一圈,李维员当时说院子里什么都有,就是少了一棵罗汉松。于是沈某约人去广州买了一棵价值约14万元的罗汉松。
此外,李维员女儿出国读书时,李维员要沈某帮换5万美金,但李维员后来却没有还给他相应人民币。
庭审:自认主动退赃求轻判
庭审中,李维员请求法院减轻处罚,他辩称没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且在纪检机关还没双规他之前已把收受的贿赂款全部退还。
李维员辩护律师指出,李维员在其本人及其家人住院时收取的慰问金,以及节日收取的红包共计70.5万元,这部分款项不能认定为受贿金额,因为送慰问金、红包的行为人,送的时候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李维员当时也未承诺为对方谋取利益,不符合受贿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送慰问金、过节红包属于“感情投资”,送钱的人中,有些是工程或经营得到了照顾,有些是其本人或亲人获得了职位。
法院认为,李维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794.19万元、美元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鉴于李维员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归案前主动退还、上交大部分贿赂款,应当酌情从轻处罚,为此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