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民二清(预)字第4号
无锡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
申请人海南(锦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你公司已于2004年3月31日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已经解散,但至今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南(锦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你公司的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海南(锦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对你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并于2015年12月9日裁定受理你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海中法民二清(预)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