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急救条例拟规定
善意无偿施救造成损害免责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条例》)在深圳市法制办网站上征集意见。《条例》的最大亮点,是提出“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鼓励群众紧急施救。
《条例》另一个亮点就是要求加强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出“市急救中心、红十字会应当向社会提供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人民警察、消防队员、保安人员、教师、导游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学校应当开设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课程,培训小学及小学以上学生正确使用120呼救电话,培训中学以上学生掌握初级急救技能。”
《条例》同时鼓励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组织其员工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强制重点单位的培训比例。如公安机关,学校、公园、机场、客运站、火车站、地铁站、大型商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大型农贸市场、风景旅游区、宾馆等人群密集场所单位员工人数少于150人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1名;员工人数150人以上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人数应达到其员工总人数的2%以上。从事高危作业、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员工人数少于150人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5名;员工人数150人以上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人数应达到其员工总人数的5%以上。
已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有多项规定保护见义勇为者。比如,“被救助人主张其遇到的险情是由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救助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救助人对被救助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样,因善意的紧急救护造成二次损害,要求施救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被施救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