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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期盼明白消费 期待维权破局
2016-01-07 08:29:12
 

  随着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闽东汽车消费市场迅速发展,宁德市现有汽车贸易企业119家,汽车维修企业85家,汽车中介69家,汽车美容、保养店185家。近日,记者在宁德调查汽车消费状况时,发现汽车消费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根据宁德市工商局12315投诉信息系统数据汇总,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全市共受理消费者关于汽车及汽车零配件、汽车修理方面的投诉、举报等共471件。市消委会副秘书长陈裕来说,消费者购买汽车仅仅是整个消费过程的开始,日常使用、维护、保养过程中的消费活动才是汽车消费的主要内容,这些也成了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和难点。

  商家巧立名目乱收费

  消费者对汽车消费市场反映最多的问题是:收费错综复杂、标准不一、透明度低,擅自加价和强制收取保险押金、金融调查费、评估费、检测费、服务费等现象屡屡发生。

  2015年7月16日,张先生到福鼎江南汽贸公司购车,订了一辆2014款迅悦版荣威350,商家报价9.97万元,经过协商,商家同意优惠两万多元出售。协议约定,裸车价格7.67万元,张先生支付5000元定金。之后商家又表示需要加价1万元,双方再次协商,最终由张先生再支付5000元购买了多功能方向盘和一键启动装置。但是第二天商家又以报错价格为由,要求再加价1万元,否则解除合同。

  2014年12月,庄先生在福鼎卫兵车行购车,车行要求庄先生支付2000元作为代办保险押金。2015年10月,庄先生不打算继续在该车行办理保险,要求退还押金,车行不同意。

  2014年9月27日,余先生在一家福特4S店订购新款蒙迪欧,价格17.98万元。2015年1月5日,余先生首付5.48万元,剩下12.5万元办理贷款。但是车行要求收取2000元刷卡手续费。余先生认为商家没有提前告知此项费用,要求取消,而商家称该项收费是余先生办理车贷产生的手续费。

  消费者屡遇霸王条款

  汽车销售中,不少购车合同存在霸王条款,部分销售合同甚至是经营者自己拟定的,这些合同大多权责模糊,既不说清责任,也没有违约责任条款,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维权困难。

  2015年3月初,林女士在蕉城一车行购买起亚汽车,通过起亚金融贷款公司办理贷款,合同约定一年分12期还款,无利息。但是3月10日,林女士发现贷款被改为三年35期,车贷一年变三年,利息多了近一万元。

  2015年4月,福安叶先生订购了一辆宝马X6。商家答应赠送贴膜、脚垫、尾箱垫等。但是叶先生到店里提车时,发现没有赠送应允的商品,而商家要求其付完车款再谈赠品事宜,并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2014年1月,郑先生在福鼎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汽车,当时约定现金补贴4000元、保险金返还5000元,并写入汽车买卖合同。事后商家以车辆是贷款购买,已经在贷款利息里面扣除为由,拒绝返还保险金。

  汽车“三包”规定难落实

  目前,我省缺少独立、公正的汽车质量鉴定专业机构,消费者在维权时面临鉴定难、举证难的困局,而退换车条件又多由厂家单方面规定,消费者要达到条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也非常困难,这就造成汽车“三包”规定落实难。

  2013年11月,缪女士在宁德豪威汽贸公司购买一辆名爵汽车。2015年8月25日,汽车因电瓶没电和水温指示灯亮红灯,被送进4S店检修。9月3日,缪女士驾车前往福安,在高速路上,水温指示灯再次亮红灯。她电话咨询4S店,被告知车停30分钟后再启动。再次发动行驶时,缪女士发现发动机声音异常且无法加速,便联系高速路政将车拖回检查。检查报告的结论是发动机故障,无法维修。4S店认为,这是缪女士操作不当造成的。缪女士认为,车子一周前刚经过检修,应该不存在问题,出现发动机故障不是她的责任。最后,在蕉城区消委会调解下,4S店才同意将该车发动机进行更换,费用由双方各出一半。

  2014年7月30日,寿宁吴先生在宁德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车,并按照车辆使用手册的要求定期进行车辆保养。2015年4月,吴先生发现车辆驾驶位车门的开关失灵,车窗无法打开,车内两个温控按钮分别出现断裂和油漆脱落,要求该公司的4S店给予更换配件。但4S店却以“轿车行车达到4万公里,超出保修范围”为由,拒绝提供免费服务,要求吴先生自费更换配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耐用商品质量问题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即在商品和服务出现问题时,由经营者负责举证,而不是通常的谁主张谁举证。因此业内人士建议,相关部门有必要出台实施条例和办法,对法律确定的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进行细化补充,明确经营者义务,破解消费者在维权时鉴定难、举证难的困局。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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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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