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5日18时左右,孙某下班后,准备回父母家过周末,在顺道去超市买菜途中行驶至某路段处发生了交通事故,致孙某当场死亡。
经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之后孙某之母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要求单位及社保中心对其进行赔偿。但孙某所在单位不认为其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二者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项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第(二)项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孙某在下班以后30分钟内,在回父母家的途中顺道买菜受到的事故伤害,且经认定孙某在事故中无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孙某符合在上下班时间受到的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法院最终根据采纳人社局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判决单位应依照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对孙某进行赔偿。
【律师分析】
对于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的情况,需要同时考虑“发生地点”和“受伤原因”两方面内容。
一是“上下班途中”,须在汽车、地铁、轮船、火车事故中受到的伤害,且符合“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发生在其他地点不符合认定工伤情形。
二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或难以认定的情形,均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上下班途中受伤必须符合条例中明确界定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