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南焱
开播六年的热门相亲节目《非诚勿扰》摊上事了。一纸法院判决书下来,判定该栏目名称侵权,要求江苏卫视立即停止使用。这件事在网上激起不同争议,有人认为江苏卫视自身版权意识不强,活该阴沟里翻了船;有人质疑状告江苏卫视的温州人金阿欢,认为法律保护了这位“文化流氓”。到底谁扰了谁,似乎有点莫衷一是。
“非诚勿扰”本是一个常用成语,变成热词还得归功于2009年冯小刚的同名电影。出品方华谊兄弟在电影上映前就提交相关商标注册申请,涵盖电视娱乐节目类,商标保护意识比较强。不过,华谊并未申请“婚恋交友”类商标,这让金阿欢有机可乘,抢先注册了隶属此类的“非誠勿擾”商标。令人惊讶的是,金阿欢注册的“非誠勿擾”,字体原本照抄冯小刚的电影海报,明显涉嫌侵权,竟然注册成功了。说他是“文化小偷”,起码在这一点上并不过分。
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栏目名称,也是受冯小刚电影的启发,并得到了华谊兄弟的认可。记得电影《非诚勿扰2》在京举行首映式时,《非诚勿扰》节目嘉宾乐嘉还前来担任该活动主持,说明冯小刚对电视节目也认可。然而,三年前,金阿欢把江苏卫视告上法庭,但一审时被法院驳回,理由是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属于电视娱乐节目,华谊兄弟早已注册,跟金阿欢并无关联。
此次二审却峰回路转,深圳中院在判决中认定,《非诚勿扰》节目构成对金阿欢持有的“非诚勿扰”商标权的侵害,珍爱网构成共同侵权。法院终审判决固然必须尊重,但此次确实令人感到有些困惑。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首先是一档电视娱乐节目,与金阿欢的婚介服务属于不同类别,怎么构成商标侵权了呢?但细想一下,该节目又有“婚介服务”的功能,且与婚恋交友网珍爱网合作,本身界限很模糊,在法律上确有侵犯金阿欢商标权之嫌。
金阿欢赢得了官司,但赢得了公众的尊重吗?大概没有。这位仁兄的投机色彩很重,抢注了商标却迟迟没有开展婚介服务,无非就是夺得商标权,反过来再伺机咬一口别人侵权,从而获得利益。这类抢注行为在道德上很不光彩,但在现行法规内却难以规范。江苏卫视很心塞,形势显得很被动,要么改节目名称,要么向金阿欢花钱买商标。煞费苦心做好一档节目,却被判决侵权,搁谁身上也会生一肚子闷气。
这个官司也给了影视行业一个教训,自身版权意识不足,在“文化小偷”面前就会吃大亏。现在的影视作品和节目,内容往往涉及跨界,要是影视圈缺乏版权意识,恰恰给那些圈外的“文化小偷”提供了可乘之机,打法律的擦边球,进而不劳而获。如今,抢注商标的现象层出不穷,有些甚至令人哭笑不得。有网友调侃,要是抱着一本新华字典把四字成语统统注册成商标,难道以后我们都不能用成语了?出现这种抢注乱象,除了质疑那些善于钻营之人,现行商标法是否也有可改进之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