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以下方面实施管理: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记者 蔺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