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2月30日专电(记者 岳德亮)城市道路经常挖掘、翻修,严重影响城市秩序和人们的出行,浙江省宁波市立法给出了“刚性指标”,城市道路新建的五年内、大修后的三年内均不得“开膛”。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2月30日批准的《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指出,严格控制城市道路重复挖掘,埋设地下管线等施工符合非开挖条件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能够结合施工的,应当交叉合并施工。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预埋地下管线或者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该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有关部门批准的城市道路的挖掘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超过批准期限的,视为占用城市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