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平安武清、安全武清和美丽武清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天津市武清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天津市武清区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加强我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有关事项联合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出租房屋,从即日起30日内,由租赁双方持相关证件到房屋所在镇街行政服务大厅“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登记窗口或社区、村“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临时登记点”进行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凡居住在我区的非武清户籍人员,拟居住7日以上的,按照规定时限,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所在镇街行政服务大厅“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登记窗口或社区、村“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临时登记点”进行登记。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房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武清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
天津市武清区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