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春12月24日电(记者周立权)长春一初中生跳楼致残,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对等责任,判令学校赔偿致残学生各种费用共计31万元。
跳楼的初中生王某称,她从2012年8月起,在这所封闭式管理的中学住宿就读。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因其肤色较黑经常被同学取笑。因此与同学相处不融洽,情绪起伏较大。事发前一天,在操场上有同学再次嘲笑她,并引起哄笑,她于是产生了自杀的念头。
2014年3月17日,王某从教学楼4楼跳下。校方发现后,立即拨打了120和110。经过抢救,王某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身体多处伤残。
事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判决学校承担主要责任,赔付各项经济损失的70%,共计43万余元。宣判后,学校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校方主张,王某自杀没有任何征兆,事故无法预见,学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校方虽然无法预见王某的自杀行为,但对于住宿生王某之前逐渐积累的心理问题,学校有充足时间发现并加以解决,其未履行相应职责,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亦应对她进行生活指导及心理疏导,王某自杀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也应承担责任。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判决学校承担主要责任不当,改判学校承担对等责任。判决学校赔付王某各项经济损失的50%,共计2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经法官的释法明理,最终双方都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