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名遂绘
■本报记者 陈琼珂
蓝心将股票账户委托给证券公司专业人士路刚操作,孰料200万元本金缩水至28万元。她拿着一纸保本承诺书诉至法院,要求弥补损失。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路刚承担六成责任,赔付蓝心103万元。
2009年,蓝心到杨浦区一家证券营业部开立股票交易账户。蓝心对股票并不了解,也看不懂红红绿绿的K线图,之所以开立账户,是因为这家营业部的客户经理路刚说他可以代炒股票。开户当天,蓝心便转入200万元。
2012年4月,路刚向蓝心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原本金200万元,现争取用两年时间扳回成本。无论输赢,达到市值200万元。不足之处,由路刚、刘凤补足资金。”可至2014年4月30日,蓝心的股票账户里仅剩28万余元。
原审法院认定,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明知相关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路刚仍接受委托,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担主责。据此,法院对蓝心索赔171.8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路刚不服原判,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蓝心的起诉请求。“我只是偶尔在她要求下帮助操作过几次股票交易,蓝心自行追涨杀跌导致的亏损不应由我承担。”路刚认为,自己未掌控蓝心的财产,也未获得一分利润,被判承担股票巨额亏损,于理于法无据。
路刚的辩解是否站得住脚?合议庭分析认为,根据路刚自认有过操作蓝心股票账户的事实及承诺书,有理由采纳两人存有口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的主张。不过,在证券市场,委托人只赢不亏,不仅有悖委托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也有违民商法的公平原则,更违背市场基本规律。因此,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等,确定委托双方的责任。 (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