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5〕236号
各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1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3〕22号)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日
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色发展,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把指标完成与措施落实相结合,把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把日常监督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强化政府责任,鼓励工作创新,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设区市政府。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定量考核指标,以省政府确定的各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年度和进度目标、能耗增量控制目标为基准,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各市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
1.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年度目标,分值1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目标的,考核结果一律为未完成等级。为加强跟踪管理,均衡持续做好节能工作,对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中一级预警3次及以上、6次以内的市扣05分,6次及以上的市扣1分。
2.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进度目标,分值20分。未达到进度目标的,不得分。进度目标按时间进度设置。
3.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分值10分。未超出控制目标得分;超出控制目标的,按照实际完成情况得分。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责任、结构调整、重点工程、消费侧能源节约集约管理、能源结构优化、技术推广、经济政策、监督检查、市场化机制推广、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等十个方面政策措施,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完成(80分及以上,95分以下)、基本完成(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
三、考核程序
(一)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依据省统计局核定数据计算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得分。省节能办根据各市产业结构、用电、规模以上工业用能和每季度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完成等情况,每月印发各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
(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采用集中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每年三季度,省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分别对各市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照考核指标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每年2月20日前,各市政府对上年度本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节能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统计局、质监局、机关事务局、物价局等部门及专家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政府。
四、奖惩措施
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市政府,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等级的市政府,要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认真组织落实。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等级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市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五、其他
(一)能源消耗指标主要以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考核时应合理扣除不可比因素。
(二)必要时,考核组可以查阅各市相关文件,也可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进入现场考核。
(三)建立考核指标调整机制。每年9月底前,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工作需要对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适当进行微调并及时发布。有重大调整的,报省政府审定后,重新发布。
(四)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要求,由省机关事务局组织实施。
(五)本实施方案自2015年度考核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