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及业务办理标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0月8日起在全省地税系统正式启用“金税三期”系统办理涉税业务。为加强跨区经营建筑企业税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企业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对未提供上述证明的建筑企业,经营业地税务机关督促限期补办仍未提供的,营业地税务机关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六条的规定,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按独立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
三、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跨区经营建筑企业,应按照营业地税务机关鉴定的税(费)种定期进行申报纳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