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那大11月19日电 (记者邓海宁通讯员罗凤灵)洋浦男子陈某伙同他人多次到西环高铁工地盗抢挖掘机柴油930升,价值7161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儋州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4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陈某驾驶一辆越野车载同伙陈某森、黄某云(二人已被判刑)、兰某(另案处理),携带油桶、抽油管等工具窜到儋州市西环高铁春江一号桥白马井镇路段,将停放在工地的3辆挖掘机550升柴油盗走。
同日凌晨4时许,陈某等四人继续开车寻找作案目标,发现另一工地还停放几辆挖掘机。四人准备实施盗窃时,发现有个工人在挖掘机上睡觉,陈某安排兰某手持砍刀看守工人,黄某云在旁边望风,陈某、陈某森则持螺丝刀撬开两辆挖掘机的油箱盖,用抽油管将柴油吸抽到油桶内,盗走约380升柴油。
2014年6月18日凌晨,陈某等人再次窜到儋州市西环高铁工地,以相同的方式盗窃柴油时被发现。工人当场将陈某森、黄某云抓获,陈某、兰某逃脱。8月20日下午,公安民警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一家麻将馆内将陈某抓获。
儋州法院一审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235元,数额较大,另在结伙盗窃的过程中,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2926元,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和抢劫罪。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同时,判令继续追缴陈某非法所得。
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作出上述终审裁定。